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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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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买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所要买卖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等;(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的建设许可证件号码,产权归属于卖方一人;(四)购买商品房所需价款计算的方式及支付方式;(五)房屋支付的有关要求、不可抗力发生的处理方法;(六)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包括登记的时间;(七)双方的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买方的逾期付款的处理、卖方的逾期交付的处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违约责任在合同里一般是约定而不是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买方违约,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且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这个损失守约方要举证证明,否则违约损失不会被认定。
1、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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