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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能否进行担保。 2、《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担保法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股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不具备为他人担保的主体资格。如果说是,国股企业下面的一个独立法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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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公司的形式,公司的性质跟资本的来源有关系,如果还是国有资本作为投资股本的话,还是属于国有企业;只有资本投资来做民营资本的话,算民营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这是可以的。但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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