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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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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止办理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新建房屋;(四)继承、;(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七)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裁决、调解;(八)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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