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新建房屋;(四)继承、;(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七)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裁决、调解;(八)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20人已浏览
1,575人已浏览
287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