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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就业是我国企业的基本就业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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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了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并没有列举,因此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也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间。就实践而言,以下岗位可以尝试使用劳务派遣:保安、保洁、绿化养护、行政助理、接待、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操作工、维修工、主持人、司仪、礼仪小姐、摄像师等岗位和人员。其次,企业可选择新进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延长对新人的考察期间,对符合公司文化和发展要求的新员工再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这样比一开始就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更加灵活,用工单位自主权也更大。此外,可以考虑对薪资待遇较高的中高层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规避较高的解聘成本。此外,对于需要保密的岗位、需要的岗位,以及需要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岗位最好不要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因为与这些岗位的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加强企业对此类员工的管理和控制,也会增加这类员工对的认同感,促使他们安心为企业服务,减少人员过度流动带来泄密风险,降低培训成本。
企事业单位一般以直接招聘员工为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和劳动关系,不适合所有企事业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但《劳动合同法》没有列出哪些具体岗位可以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也许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会涉及到。当前,一些企业的保安、清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由于编制限制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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