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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常见的免责条款有三种: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及重大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预售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如因市政规划变更、政府配套设施工程批准及安装延误,建筑商和施工单位延误等。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在这三种免责条款中,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因素,主要是指地震、干旱、山崩、台风等规模较大、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的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条款在标准合同中多有体现,其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性,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持肯定态度。不但对哪些属于不可抗力,却还须做清楚明确的判断和认识。而对于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如 2、3两条免责条款,基于其非法定性,其有效性是很有争议的,已有仲裁庭对上述条款不予认可,主张否定其效力。但约定免责条款毕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不宜随便否认其效力,且现代社会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对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是有重要作用的。所以在自愿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下约定其他的免责事项是可行的。但毕竟预购方则处于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故必须对免责条款的成立生效有个全面的限定与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如减少成本而降低国家规定的抗地震等级,当发生地震造成房屋损毁时双方互不追究,这样的免责条款就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抗震等级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2不得免除预售方的基本义务。免责条款的免责以预售方履行合同基本义务为前提,否则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3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重大的,而从过错程度来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因售房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购房方不得要求赔偿”,对这一免责条款,如果预售方的重大过失而致的损害,则此免责规定无效。4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59条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各种情况,如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或得撤销。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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