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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住所和住所为依据,补充了结婚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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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住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住所,原告的住所或住所法院也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定居海外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嫁到外地落户外籍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址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地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址人民法院管辖。(5)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落户,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外离婚事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和住所,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住在中国国内的离婚事件,如果原告在中国国内有住所和住所,原告的住所和住所法院也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嫁到外地落户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址或在国内最后住址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落户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管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的,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地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址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6)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1、涉外离婚的管辖权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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