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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如何管辖

2021-10-02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住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住所,原告的住所或住所法院也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定居海外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嫁到外地落户外籍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址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地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址人民法院管辖。(5)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落户,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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