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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怎样处理

2021-10-02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应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特殊规定如下:1、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意见的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落户国外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址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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