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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如何管辖

2021-10-02
关于涉外离婚事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和住所,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住在中国国内的离婚事件,如果原告在中国国内有住所和住所,原告的住所和住所法院也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嫁到外地落户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址或在国内最后住址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落户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管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的,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地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址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6)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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