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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
用人单位招未成年工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员工已满十六周岁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不满十六周岁则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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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单位为减轻成本负担,以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致使部分职工已工作多年,仍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违反了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条例中所提必须依法参保的“劳动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解释,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用人单位和员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也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同样要参加社会保险。换句话说,不论单位和员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申办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权益,监督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之前发的咨询贴得到了好多热心律师的解答,非常感谢!现在就我那个人事争议的案子我还想向各位律师咨询一下,我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学校已批准的病假是否能单方面说作废就作废而强迫在病假期和哺乳期的我立即上班?这两条能否作为我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依据? 我自毕业后便在这所学校工作,至去年8月已满10个年头,先前与学校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本来按理说去年满10年后,我可以要求学校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我于去年10月八日开始休产假后,一直没有人通知我续签合同一事!直到今年四月,我在产假期满又因腰椎间盘突出而休病假期间,学校强迫我立即上班并承担我无法承担的工作量,且多次与学校领导协商减轻工作量一事遭拒绝的情况下,我为了保全身体被迫提出辞职。至此,我才发现学校不知何人冒充我的签名签定了一份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签名日期为2005年9月1日,而当时我还未休产假,还在上班! 在我被迫提出辞职且被逼在短短两天时间内签定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我才被告知因未满合同期,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此时学校咬定是我自己提出辞职而不肯给这笔钱(11个月的工资),因此我向本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我手头有与办公室主任的对话录音,他在对话中承认学校认定已批准的病假必须作废,我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他原话有这么一句“哪有个人商量凌驾于学校组织之上的!”请问学校有这个权利吗?已批准的病假是否可以随意作废?他们强迫我在病假期间上班是否算侵害我的合法权利?因为我们当地的教师聘用规定里有一条:聘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可提出辞职,聘用单位需在30天内同意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我能否依据与办公室主任的对话录音证明我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我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里都看到有这么一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如果我这份他人冒充签名的合同可以申请撤消的话,那合同中的期限是否也就作废?我在今年四月提出的辞职是否也就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不再因为未满合同期而不能获得这笔钱?还有,如果合同撤消的话,那我在产假期间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是否也要作废?期间的工资要退回吗? 拜请各位律师于百忙之中抽空帮助解答,小女子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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