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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2025-0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是一种行业性的民间活动,属于私行为,不同于国家裁判行为。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可以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质,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所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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