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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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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为: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建设工程“以房抵债”法律风险: 1.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如果“以房抵债”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消灭,此时承包人仅享有一般受偿权,即使“以物抵债”协议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就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获得优先受偿。 2.出现“一房二抵”现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着诸多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由于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房二抵”,甚至“一房多抵”的现象,导致所有的施工单位债权都无法予以实现。 3.房屋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由于建设工程当中相关主体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往往有诸多的债权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如若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还房屋还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则可能面临着被其他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 风险提示:一般情况下,债的更改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旧债务消灭达成合意,否则即使在债务到期后,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方式亦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并不代表无需予以支付,而仅是增加了一种支付工程款的途径和方式。
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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