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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的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而无法用货币资金收回贷款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银行作为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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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法定抵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务。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债务均须到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是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符合法定抵消条件的债务可以抵消,但是也有一些债务是禁止抵消的,以下为禁止抵销的情形: 1、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推断,“以房抵债”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以物抵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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