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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以房屋偿还债务。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意的方式将其依法所有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的方式称为以房抵债。
关于公司债务以房抵债,《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其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一:这不是公平或公正与否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一住宅且面积小于省市人均面积的,是不能予以抵债的。但是以前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且在司法中有“法不塑及既往”的原则,所以,只有根据具体的审判判决时间,方可确定。 第二:这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 第三:可以的。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再审重新撤销原判决,以此来实现归还房屋的目的。 第四: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当事人间达成共识,就可以。 第五: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来解决。条件很多,需要视具体问题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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