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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第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条规定了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的条件和程序。除名的条件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这里指的旷工是指职工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不上班,如果有正当理由而未上班的,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法律规定了两个客观的标准,即连续旷工和累计旷工。如果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就可以按“经常旷工”处理。除名的法定程序是:企业首先应当对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在教育后仍然不知悔改的,企业才能对其予以除名。 第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二寸九条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期的含义和医疗期的期限。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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