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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2023-06-03
(一)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增加用工成本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劳动者报到上班的第一天开始一个月以内未满1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自劳动者报到上班的第一天起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需经过谨慎思考与选择的,过期不签合同,将会失去相应的选择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逃避法律责任,在没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进行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仅仅约定试用期的,此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仲裁部门或法院据此法律规定会认定劳资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这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为随意解除,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三)事实劳动关系风险——泄漏商业秘密风险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通常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基本方式,且主要是在劳动合同中显示,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不构成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可能,即不能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法律上不易受到保护。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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