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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风险如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履行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
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1。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企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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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是在控制,指挥,命令,处罚下,合为一体的“人身依附”“财产”关系。二重的。劳动只是“财产关系”,人身是自由平等的外部关系。劳务和劳务派送有别。比如,承搅,开发,运输受劳务合同。派送中是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派送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和派送单位对劳动关系是“连带责任”,想用派送完全搞掉劳动关系约束,走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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