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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可以参考《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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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保障部以及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持有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为30万元;三级建筑业企业为20万元。 2.持有单项《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合同额大小的不同交纳,其标准为:合同额小于500万元的交纳20万元;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交纳30万元;合同额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交纳45万元;合同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交纳75万元;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的交纳100万元。 3.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书方式的按合同额的10%交纳。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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