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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
第一,向约定的支付人要求。《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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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 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 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 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 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 应优先用于 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 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与普通企业相比,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非常重视建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转包挂靠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实际上是转包挂靠合同。对于这类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其名义承包工程。因此,挂靠合同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肢解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然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因此,转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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