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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后,作为被告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陈述: 第一,是否同意离婚,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说一下夫妻感情很好的情况,这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 第二,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种类等; 第三,子女相关的身份信息,如果想抚养孩子,可以收集自己有利抚养的证据。 诉讼离婚时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2、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就行政纠纷的相关问题向法院作出的解释,包括起诉理由陈述、行政案件陈述和法律适用陈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陈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主体上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陈述。就名称而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陈述。还包括具体行政法律法规的供述、辩护、报告或报告材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陈述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的说明,包括对被告主张的反驳。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陈述仅限于对其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此时,即使被告的陈述与原告的陈述相同,也无法获得当然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既有真实的可能性,也有虚假的可能性: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虽然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除的事实和争议、发展过程有清晰全面的认识,但他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的利益关系使任何一方都有意无意地夸大或缩小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基于此,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方式。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承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违法或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承认也有可能的真实性和虚假性,法院也应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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