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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行政诉讼的如何进行陈述

2021-10-29
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就行政纠纷的相关问题向法院作出的解释,包括起诉理由陈述、行政案件陈述和法律适用陈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陈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主体上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陈述。就名称而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陈述。还包括具体行政法律法规的供述、辩护、报告或报告材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陈述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的说明,包括对被告主张的反驳。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陈述仅限于对其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此时,即使被告的陈述与原告的陈述相同,也无法获得当然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既有真实的可能性,也有虚假的可能性: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虽然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除的事实和争议、发展过程有清晰全面的认识,但他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的利益关系使任何一方都有意无意地夸大或缩小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基于此,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方式。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承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违法或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承认也有可能的真实性和虚假性,法院也应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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