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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
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证据之一,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就行政争议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所作的说明,具体包括起诉理由陈述、行政案件经过陈述及法律适用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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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就行政纠纷的相关问题向法院作出的解释,包括起诉理由陈述、行政案件陈述和法律适用陈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陈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主体上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陈述。就名称而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陈述。还包括具体行政法律法规的供述、辩护、报告或报告材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陈述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的说明,包括对被告主张的反驳。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陈述仅限于对其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此时,即使被告的陈述与原告的陈述相同,也无法获得当然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既有真实的可能性,也有虚假的可能性: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虽然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除的事实和争议、发展过程有清晰全面的认识,但他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的利益关系使任何一方都有意无意地夸大或缩小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基于此,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方式。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承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违法或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承认也有可能的真实性和虚假性,法院也应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行政诉讼的写作:主要关注事实和理由,没有最终陈述的格式,也没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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