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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工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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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市民之间、法人之间、市民和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签订的协定。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使用者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务合同(加工、加工、运输合同等)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范围。(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使用者的劳务合同可以发生在市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市民之间和法人之间。(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他的劳动被视为用人单位所有劳动的一部分,两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包人和定制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5)确定薪酬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贯彻劳动分配原则的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等价支付。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属于类别;劳动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属于民法、经济法的类别。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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