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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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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动后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代理通知金,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单位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位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证据能证明你们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你们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按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必须按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你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认为单位的行为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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