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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

2024-12-1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关系的条款,在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发现员工不符合公司设定的入职标准,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劳动者权益的行使存在严格的前提和限制。用人单位需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员工的不合格行为已达到无法持续履行其职责的程度。例如,若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学历证书存在伪造、身份证明存在欺诈等情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全面考量和评估员工是否适合岗位的重要参考因素。 相反,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判断员工职业素养欠佳,却缺乏足够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解聘员工,将触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能力不佳是一种极为主观主观的评价。若给予单一且片面的理由进行员工解聘,无疑增加了个别用人单位恶意避开法律条文的风险,使他们能以各种借口对员工随意作出开除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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