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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就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用人单位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支付工资纠纷,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书面通知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他。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论,劳动者可以证明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日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论,使用者无法证明使用者接受通知的时间,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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