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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
1、计算公式: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75天×12%; 2、发放标准:5265÷21.75天×1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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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在室外露天劳动或者有效地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纳入其工资总额。 2、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想知道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有哪些规定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浙江省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2007年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劳动高温津贴规定在室内工作但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高温津贴为100元月。依据此前省人力资源部门出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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