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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属于国有委托产、国有拨用产、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单位自管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房改政策购置被...
被征收入采取伪造文书、恶意串通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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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租赁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发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1月至第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25个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四)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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