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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导致员工不愿搬迁的赔偿问题

2024-12-03
如果因为公司搬迁,员工不再愿意留在公司,并且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该员工将享有相应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公司内服务每达一整年后,公司需向其发放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按一年计算;至于那些服务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公司也必须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根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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