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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后再次起诉是合法的,存疑不起诉后需要重新起诉的必须要确定掌握了他人犯罪的证据。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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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一,怀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对以定罪为基础的证据有疑问,不能核实属实;(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3)以定罪为基础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怀疑不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但仍有犯罪嫌疑,绝对不起诉是因为犯罪危害达不到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有三种:一个是绝对不诉;一个是相对不诉,一个是怀疑不诉。怀疑不起诉,主要是指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疑问,不能排除,不能认定,因此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退回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只有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设置退回补充侦查的前置程序不妥。如果发生了存疑不起诉的现象这几个时候是否补充侦查要看检察院有没有指示公安机关去执行。其次就是对于已经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依旧是认为证据不足的那么此时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此时时可以做出不进行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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