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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过世,新的承租人接手

2024-12-28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当公房承租人去世时,公房无法作为其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若公房承租人去世时,其生前与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出租人可按以下规定来确定新的承租人: 1. 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则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2. 若无法按第一条协商一致,则出租人可按以下方式来确定变更承租人: a. 原承租人的配偶。 b.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c. 原承租人的父母。 d.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 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则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 若无法按第三条协商一致,则出租人按以下顺序来确定承租人: a. 原承租人的配偶。 b.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c. 原承租人的父母。 d.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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