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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的条件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职分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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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的条件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职分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单位裁员的条件是:首先,按照规定进行重组。二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一旦市场需求判断错误或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遇到困难。第三,企业转移、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后仍需减少人员。
单位裁员的条件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公职分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员计划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1)依照公司破产法的限制进行重组;(2)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3)公司转让、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标准与企业解雇员工的补偿标准相同,员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员工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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