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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导致效益不好的情况下,裁员是比较常见的管理方式,只是公司在裁员的时候,并不是说裁员就能够马上裁员,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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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的条件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公职分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员计划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1)依照公司破产法的限制进行重组;(2)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3)公司转让、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标准与企业解雇员工的补偿标准相同,员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员工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工资计算。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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