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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受公司强制辞职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1-23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下属分公司的员工,担任文员工作。最近,我被口头传达让向分公司提交辞职信,以便分公司能够找到一名业务人员来顶替我的工作。然而,我了解到分公司已经找到了一个人来填补我的职位,因此我感到困惑和不安。 我向分公司询问为什么需要我提交辞职信,他们回答说现在分公司的情况不需要专职的文员,只需要一个兼职文员来顶替我的工作。经理还威胁说,如果我不自动辞职,就会被调离分公司,去总部(深圳),因为我家在分公司本地,我不想离开本地。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写辞职信吗? 我想要知道的是,年初的时候我和公司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告诉我,他们并没有和我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办理购买社保等事项。在过去一年里,我也并没有为分公司办理社保。如果这样的情况下,我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要求我辞职并赔偿经济补偿,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相关劳动纠纷。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我应该先收集证据证明我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然后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愿意支付,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相关问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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