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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竞业限制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
在公司当中,有一项为了维护公司竞争的规定,那就是公司法竞业限制的规定。有的员工可能就会疑惑,公司法竞业限制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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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二、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公司行政强制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五、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竞业限制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究竟什么叫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那么,除此之外还有什么规定呢?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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