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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限制仅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不属于此类人员,则竟业限制条款无效。如果是这三类人员,公司解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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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公司解散决定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以下是公司解散的决议书格式范本:年月日时,在省(市)市区街号本公司第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先生、先生、先生、女士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先生主持,由董事会秘书小姐记录。经过全体董事协商,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股东各方提前终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和《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停业解散。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3.成立清算委员会,负责公司清算事宜。清算委员会由先生、先生、女士组成,其中先生担任清算委员会主任。 4.同意有关职工的经济补偿案。 5.同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清算审计事宜。董事会主席(签名)出席董事(签名)记录人(签名)
1、合法。 2、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解散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织】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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