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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在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其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1、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可依法为其申请工伤鉴定;而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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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可依法为其申请工伤鉴定;而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依法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伤残评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受伤的部位和受伤的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的,鉴定条件是受工伤的劳动者是有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后,等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后,才能做工伤鉴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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