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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种非典型性工伤,具体算不算还是由当地劳动局说的算。在我看来,应该是不算的。因为上下班途中所强调的:目的地是上下班(即往返于公司和...
隶属工伤,合法区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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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此次吃饭非工作孟庆波工作必须内容之一,则不能算是工伤。五点半左右去饭店吃饭,10点左右散席,不属于下班途中、也不是回家或去父母家的路上,更不在合理时间内,且明显是喝过酒引发的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当然,如果是工作需要非吃这饭不可的,可按工伤认定。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他工作已满了20年,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治疗期间单位不得与患者解除劳动关系,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工资待遇按其工作地政府规定的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计算,这才是公平公正的。
在此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意外可否能被认定工伤,这个需要联盟多个方面来看。 1、需要严格判断可否符合法律限定的认定工伤的准则,那就需要判断意外发生的时候可否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这个是认定工伤的准则,而可否符合这个准则,最后能否认定工伤是由工伤认定部门经过专业判断后作出。 2、需要联盟交警部门作出的意外认定书来看,因为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与区分的职责有关,因交通意外而惹起的工伤认定,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这是法定工伤认定的要求。
工伤认定中,有一项所谓的“三工”原则,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第 (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上述条款,如果是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工”似乎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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