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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属于工伤。下班吃饭被打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不属于工伤。若心存疑虑,可...
工地下班时在工地内吃饭中风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要求,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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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下班时在工地内吃饭中风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要求,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如果事故非劳动者主要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影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以只要不是劳动者的主要责任,就是工伤;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所以,因为交通事故死亡,重点要看,是否是“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关于“上下班途中”,个人认为,在吃完早饭,再回去上班的路上,应该视为“上下班途中”,公司并不能以只允许员工到公司门口饭店吃饭,限制员工吃饭的地点(否则,照此理由,员工上下班往返家里和公司之间发生车祸,就可以因为不是在公司门口饭店吃饭,而不算工伤了?)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重点是要看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看死者是否是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是,那就不能算上工伤,如果不是(比如死者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负同等责任等),那算工伤。建议你找个律师咨询一下,构成工伤事故的话,如果公司没有交工伤保险,那导致的责任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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