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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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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失物招领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投诉。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乘车票据、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方便乘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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