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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新规定是什么

2021-04-25 438人已浏览
  • 李方勇律师

    李方勇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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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主要是指201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行共债共签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签订债权债务协议,这时候这项债务才能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是由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私自实施签字,但是以夫妻共同名义举债,最后需要由不知情的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为了保护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调整市场的经济秩序,民法典采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行共债共签原则。同时,与过去由不知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不同,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证明责任转移至债权人身上。债权人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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