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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休产假,工资是不能减的,至于效益奖金,很多企业都不会发这个咯,因为效益奖金是根据工作量的来算的2、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相关津贴,按照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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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至于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条例。另外除法定产假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能违反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深圳2016年女职工生育的,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按以下办法发给: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基本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
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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