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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被迫辞职?

2022-09-01
劳动部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20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致使无法履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意向的,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补发拖欠员工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 1、《》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3、《》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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