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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农村组织内的村民之间进行房屋买卖是可行的,因此合同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的。如果对非本村村民及非农业人口出售房...
《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土使用权让、转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并依取建设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使用权依发转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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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土使用权让、转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并依取建设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使用权依发转移除外1999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通知》规定:农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售关部门违购买住宅发放土使用证房产证集体土房屋能随意买卖能符合述规定范围内转让。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才受法律保护,有没有房产证都不足以判定交易的合法性,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原则上农宅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有例外,一般由本村农民购买且该农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不是本村农民,或者虽然是本村农民但是已经拥有其他农宅(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买卖都是无效的。 如果是原房主起诉要求归还房屋的。北京的惯例是房屋归还原房主,购房款退回,并要评估房产价值,然后按三七开,由原房主补偿买方七成的钱。如果在天津就不大清楚那边法院的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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