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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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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遭到非法辞退等劳动争议时,不少劳动者都会选择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但值得提醒的是,只有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劳动仲裁才能被受理!超过仲裁时限是人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经常犯的错误。当遭到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却错过了仲裁时效,即便证据再充足再有理也不可能胜诉。可见,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确实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我们知道,根据最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已经延长至一年(详见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而具体的仲裁时效时间则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另外,条例中还指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既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时间为一年期,那么如果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是否就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了呢显然不是的。误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通过诉讼程序,一般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请珍惜国家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的劳动权利,积极争取及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一误再误,而错失良机。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当事人延误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失去胜诉权。(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例如,由于地震、洪水、火灾等现象或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范围很广。比如当事人不知道仲裁委员会有没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的仲裁,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不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应由仲裁委员会确定。(3)仲裁时效届满时,需要查明是否有仲裁时效暂停。中止时间扣除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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