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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有: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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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包括: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这是由于提供服务需要有相当水平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资金条件,设置服务场所和购置设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资金。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因为提供这三方面的服务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也就是要有必备的物质条件,没有这种必备的条件就不能设立这种服务机构。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一个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条件尤其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个资格的认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的。按照现行的规定有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方面的要求。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除了上述三项条件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因为上述三项条件仅是主要条件,还有必要规定其他条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权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究其立法目的,一是便于辨认;二是防止其他机构使用同样或类似名称造成混乱,更要防止利用这个名称进行欺诈或误导社会公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这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在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提供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参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不是证券的买入者,也不是卖出者,而是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服务来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地、有秩序地完成。
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既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是解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之间因证券登记、托管与结算引起的各类纠纷的重要证据,也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职能部门在行使证券监督或者行使职能的重要证据。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哪些为重要的原始凭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行确定。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当包括:申请建立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原始登记表;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的原始委托证明书或者委托协议;证券托管的原始托管证明;证券的原始交收收据或者证明;证券清算的原始凭证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属于重要的证券登记、托管和清算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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