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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但未致损失的责任认定

2021-11-26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可见,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三点:(1)劳动合同规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并已告知或公示给劳动者;(2)劳动者的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3)劳动者侵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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