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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未致损失赔偿怎样认定

2021-11-27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可见,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三点:(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2)劳动者的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3)劳动者侵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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