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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员工发出正式的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单位内网、或者其他公共平台送达员工; 2.在与员工协...
员工拒签的,结清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拒签的,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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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员工不签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创新就业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就业的习惯,最迟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抛弃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交付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会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无法证明。那么,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1)新申请的不予录用;(2)已经招聘用工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的通知,要求劳动者书面表达意见。书面拒绝的,应当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对于已经一个月以上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了保留拒签的书面证据外,还应当认真向其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随时通知解除,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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